索 引 号:005303238/2018-00022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业务信息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能源,煤炭,通知 | |
文 号:登煤字〔2018〕79号 | 成文日期:2018-05-29 | 发布日期:2018-05-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煤炭管理所,各煤炭主体企业、各煤矿:
煤矿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总体较好,但检查发现部分煤矿仍存在不少问题,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走形式、完任务、应付检查、不能与工人同上同下、责任不落实、擅离职守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也有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的问题等。为进一步督促煤矿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矿级领导的头雁效应和领头羊的作用,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入井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实行“三个一”制度(一单一表零目标)、做到“十个必须”。
(一)“三个一”制度(一单一表零目标)
“一单”:每班入井前必须持有矿长签字的任务清单;
“一表”:每班入井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并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
“零目标”: 当班杜绝重伤以上安全事故。
(二)“十个必须”
煤矿矿级领导是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当班井下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做到:
1. 当班不超人员入井;
2. 按照市局联审会审报告批准的作业地点进行作业;
3. 当班井下作业地点通过主体公司“三评价一评定”;
4. 当班下井人员携带能正常使用的人员定位卡;
5. 当班大断面巷道扩修、掘进头、采面、探水点等作业地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6. 确保当班放炮地点作业人员放炮前撤离到安全区域;
7. 当班出现瓦斯超限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确保当班采掘工作面抽采到位,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9. 对当班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的掘进工作面,责令停止掘进;
10. 当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级领导不需汇报,直接采取撤人措施。
二、加强考核
各业务科室、煤炭管理所要加大对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煤矿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体企业每月要对所属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入井隐患排查情况情况进行汇总和考核,并将汇总和考核结果上报局安全监管二科。局监管科室每季度要对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入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三、严肃追究
(一)对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不力的,责令相关矿井领导写出检查,限期改正,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二)对带班期间存在“三超”作业、隐蔽井下作业地点、被上级部门查出存在重大隐患,擅离职守甚至弄虚作假的,对煤矿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相关矿级领导强制实施召回复训。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