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397863874/2018-1232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
文    号:荥政文〔2018〕100号成文日期:2018-05-29发布日期:2018-06-0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荥阳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遏制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推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进行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整装勘查,规模开发”的总体要求,坚决贯彻“绿水青山即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强化规划管控理念,推动矿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2.遵循地质规律,规模开发原则;

3.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原则;

4.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5.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

二、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全市辖区内现有的38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企业。

(二)目标:通过对南部山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理念,统筹自然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与矿产资源保障工作,使生态环境得以保护,人居环境得以改善。在守好生态红线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同时,保障建筑石料用灰岩供给,特别是郑州市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供给,满足郑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整治标准、要求

(一)矿山规划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查明市域内建筑石料用灰岩赋存状况和开采现状,按照荥阳市矿产资源规划重新对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设置为“六加二”(六为设置六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二为两个水泥用灰岩矿山)个大型绿色矿山,条件成熟一家,挂牌出让一家。新设置矿山要实现“一证一矿一线”(一个采矿许可证对应一座矿山且只能有一条生产线)。对拟设单元可采储量进行评估,确定出让采矿权底价,以整体开发的方式挂牌公开出让采矿权,产生新的主体矿山,由新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或者法人组织(以下称竞得人)进行恢复性开采。单个矿山生产规模500—2000万吨/年,计划配置可采储量2500—10000万吨;相邻矿山边界之间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服务年限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开始计算。5年后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企业自行拆除生产设备、生活设施,剩余可采储量按出让价格进行返还。

(二)矿山环保及建设标准

新建矿山实行台阶式开采、中深孔爆破,一次采完、不留边坡。要引进先进采选、环保设备,提升矿山采、选及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清洁生产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采区、加工区和生活区要分离设置,破碎加工生产环节必须采用干式收尘,破碎加工区、输送廊道及成品堆放等封闭管理,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和洒水降尘,改善矿区环境状况。加大尾矿和废石的再开发、再利用力度,明显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有效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三)道路运输标准

竞得者负责自行建设矿区至县道运输专用道路。加强源头管控,采用轻量化车辆、标准吨位、密闭装运,引导采用“密闭式皮带廊”运输。

四、整治工作内容

(一)现有矿山

1.资源处置

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0〕69号)精神,对现有的38家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剩余可采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缴纳价款的2倍经原收缴渠道予以退还。

2.资产处置

被整治矿山企业所属的生产设备、生活设施、供电设施,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竞得人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整治矿山企业补偿。

3.证照处置

被整治矿山企业所有许可类、备案类的全部证照,到期后不再延续,待关闭退出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注销。

4.违法处理及债务纠纷

依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规定,被整治矿山企业必须将自身违法、欠税等行为及原有租赁、股份、债务等纠纷问题自行处理到位。

5.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

现有矿山未被纳入新设置矿山区域的,原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对开采区域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按编制的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方案兑现承诺、履行义务。

6.剩余可采储量价款处置

被整治矿山企业,履行完有关义务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退款申请,经市矿山专项整治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签字后领取退款。对于未按照要求参与专项整治,影响整治工作进展的企业,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强制关闭。不再进行退款和资金补偿。

(二)新设置矿山

1.设置要求

优化矿山开发布局,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新设置的矿山;科学合理设置露天矿山,禁止在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内规划设置新的露天开采矿山。

2.竞买条件

竞买人必须具有参与矿山开采三年以上资质;参与竞买时必须先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矿山建设资金(根据拟设各矿权具体情况而定),用于支付建设矿山的资金和后期矿山恢复治理的资金。对居住在矿山区域内或在矿山附近因矿山生产受到影响的群众,由竞得人出资,辖区乡镇负责进行搬迁安置。在同等条件下,原有38家矿山企业可优先取得新的采矿权。

3.竞得人职责

(1)竞得人必须依法依规与市行业监管部门签订开采、安全、环保、信访和足额纳税(费)等法律法规承诺(承诺书另行签订),办理工商、安全、税收、环评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要积极进行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主动接受市环保、交通和税务等方面信息化管理。

(2)竞得人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恢复理方案,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妥善处置矿山废弃物,集中治理污染物,进一步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竞得人生产开采和生态治理按照试生产半月为周期、生态修复半年为周期的原则接受各行业监管部门检查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周期的生产。

(3)竞得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矿山环境评价报告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8年5月31前)制定方案。对全市辖区内建筑石料用灰岩开发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对矿山周边和深部区域进行储量核查,合理划分整治区域,完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06月15日)宣传动员。公布专项整治方案,广泛宣传,动员部署;

第三阶段:(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组织实施。由矿山所在地乡镇组织被整治矿山企业签订退出关闭协议;协调收回矿区涉及的荒山承包权;处理矿群纠纷等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拟设矿山可采储量进行评估,委托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批准出让矿区资源进行挂牌出让;

第四阶段:(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高标准建设。竞得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后,进行开工建设。竞得人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生产装备和环保设备设施,传输、加工、储存及装卸等环节实行全封闭、干式收尘、粉尘循环利用、自动化监控清洁生产,建设高标准数字化环保型绿色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根据矿山建设进度退还技改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切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自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职能部门是实施主体,要坚持问题导向,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间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矿山所在地乡镇:督促辖区内参与专项整治矿山企业签订关闭退出协议,调解被整治矿山企业纠纷,收回挂牌出让矿山区域土地承包经营权;负责矿山区域内或附近受到影响群众的搬迁安置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从法律层面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相关合同文本审核工作;保障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市发展改革委:对建筑石料灰岩行业结构调整给予指导和支持,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提供矿山备案服务。

市公安局:维护专项整治工作的治安秩序;收缴关闭矿山企业的火工用品,对不按要求签订协议或不参加专项整治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查处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涉及矿山违法案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为取得采矿权的竞得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市安监煤炭局: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监督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市供电公司:配合对被整治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施;为新取得采矿权的竞得者依法供电。

市文物保护中心:提供建筑石料用灰岩规划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市工商质监局:依法注销或吊销被整治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为新取得采矿权的竞得者进行注册登记。

市环保局:为新取得采矿权的竞得者办理环评手续,监督指导矿山环保设施建设和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部门对竞得者运输车辆公司化运营,标准吨位密闭运输。组织对违规货运源头矿山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市林业局:负责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过程监管和设施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矿山企业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

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对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明令关闭而擅自生产的矿山企业,由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组织联合执法,坚决给予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考核问责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问责查处。市督考办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细化考核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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