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7〕67号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11149D(1-1)
法定代表人: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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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8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6月27日超标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2号机组脱硝设施突出故障,导致27日13时至14时氮氧化物超标,在线监控数据为110.85mg/m³,超过国家规定100mg/m³的标准。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7〕058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保设施运行可靠性,确保污染特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资料和烟气在线监测日数据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认为1、认为机组环保设施突发故障,并非设施故意停运;2、设施故障时间短,超标数值较小;3、发生超标情况后,已及时将情况上报市环保局;4、我市今年也有多家电厂超标,未进行处罚,对本次该单位突故障导致的超标,处以巨额处罚,难体现环保执法公平。你单位表示,一定虚心接受本次教训,加强设施维护,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调查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陈述的有关设施故障时间短、超标较小并及时上报市局的情况属实,但其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超标倍数按照裁量应当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提出50万元的处罚建议已综合其陈述申辩中提出的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针对你提出多家电厂超标的处罚问题,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该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材料》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项目,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裁量标准》,你单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罚款五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