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5〕第205号
被处罚人姓名:郑线红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3月6日,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豫AXXXXX的机动车进行抽检时发现车辆尾气排放超标,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郑环治气〔2015〕第(0000064),要求2015年3月16日前对车辆尾气治理到位并复检。经查证,你是车牌号为豫AXXXXX机动车的所有人。2015年11月3日,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车牌号为豫AXXXXX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仍未进行尾气排放治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单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第三十七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的规定,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5年1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5〕第22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送达回证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