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首次登记

索 引 号:005302956/2018-00106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7-06发布日期:2018-07-06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抵押权首次登记

服务单位:

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设定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个人、单位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双方申请);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动产抵押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原件);

(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

(6)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服务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受理申请;

2.申请及申请委托: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请,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当面委托,并拍照存根;

2)填写材料:

由工作人员指导在受理窗口填写相关材料:正式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简易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询问记录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

3)材料审核:

受理人员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领取凭证:

受理人员受理完毕,给当事人出具受理凭证,缴费通知书;

4.缴费:

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内缴费;

5.领取证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办结工作日后领取抵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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