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五、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