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963/2018-0029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郑农办〔2018〕125号 | 成文日期:2018-08-10 | 发布日期:2018-08-1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公务租车管理,严格公务租车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等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郑政〔2018〕25号)和《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办法》(郑农办〔2018〕12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委机关公务租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租车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务活动,且在委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后仍无法保障,有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大型活动、集体公务活动的; (二)经委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委托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公务接待活动,包括上级部门及外地来郑视察调研、考核检查、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 (四)多部门(单位)联合调研、检查工作,确需车辆的; (五)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二、公务租车标准 租赁车辆不得高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即轿车价格18万以内、排量1.8以下,商务车价格25万以内、排量2.5以下,大型客车价格45万以内。 三、公务租车审批 公务租车工作由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用车处室凭手续完备的《出差审批表》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租用轿车一台,且租用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用车处室填写公务租车申请表,经处室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字同意,由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由委办公室呈分管委办公室工作的委领导审批; 2.租用轿车一台、租用时间超过1天或同时租用多台轿车的,租用商务车和大型客车的,由用车处室填写公务租车申请表,经处室负责人、委办公室主任、委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委办公室呈分管委办公室工作的委领导审批。 四、有关要求 1.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乘坐人数、出行地点等因素申请租用车辆; 2.委办公室将各处室公务租车列入公务用车监督管理范围,每季度公布公务租车情况; 3.公务租车原则上不得租用职工、个人的私有车辆; 4.委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公务租车由业务处室负责提出申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