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160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国企,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文    号:登政办〔2018〕45号成文日期:2018-08-06发布日期:2018-08-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6日               

 

登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管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25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郑发〔201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办法》(郑政办〔2017〕6号)、《中共登封市委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登发〔2018〕17号)以及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登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监管职能的企业中,由市委或市国资办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办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六条 突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在考核中引入党的建设等考核内容。

第七条 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国有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八条 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突出国有资本功能定位,引导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十条 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控风险,不断健全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问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市管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市管企业界定为竞争类、公益类、改制退出类。

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改制退出类企业以改制重组为重点,逐步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第十四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三)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对主业处于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竞争类国有企业的考核:

(一)合理确定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权重,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发展战略性前瞻性产业、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完成政策性任务的考核。

(二)根据企业所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资本占用情况和回报水平,适度调整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类考核指标权重,合理确定企业资本成本率和业绩考核系数因子。

第十六条 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考核:

(一)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二)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可引入第三方评价,并将相关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不同功能企业的资本回报要求,完善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本功能。

第十八条  建立与企业功能定位相符合,与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和强化业绩考核目标管理,发挥考核目标引领功能,实现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考核紧密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十条 市国资办基于监管职责需要,按照企业发展与我市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我市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办和企业充分沟通,密切协同,在综合研究全市经济发展速度、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 考核目标确定以考核基准为基础,企业报送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对行业周期下降企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可适当下浮考核基准。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牵头,由市国资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办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办。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办根据分类监管、

分类定责和“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按照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对处于行业下降周期或与登封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由市国资办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三)由市国资办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办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进行预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二十八条 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办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听取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办。

(二)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反映。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总分为120分,考核分级为:110分以上为A级,100分以上至110分为B级,90分以上至100分为C级,90分以下为D级。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且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考核结果不得进入C级;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含70%)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经营业绩考核系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为0—2倍之间。

第三十四条 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结果为D级或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比例,适度拉开差距,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办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结构调整取得突出成绩,重大科技成果取得明显突破,兼并重组取得重大成效等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市政府批准,在任期考核中授予任期特别奖,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经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考核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一)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违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党建工作考核未达到合格的;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和监事会揭示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对全员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七)企业负责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企业,由市国资办根据情况确定考核内容,组织实施考核。

第四十二条 市管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当中属于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通过市场化分配机制合理确定。 

第四十五条 各国有企业对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方案及计分细则由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5日印发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登政〔2007〕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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