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8-00159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国企,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 |
文 号:登政办〔2018〕44号 | 成文日期:2018-08-06 | 发布日期:2018-08-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6日
登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4〕1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5〕17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17〕5号)、《中共登封市委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登发〔2017〕1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二章 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三条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市国资办签订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
(二)制定了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主营业务稳定开展;企业负责人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了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依法纳税。
(五)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企业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一致,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分配制度。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规定的标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管理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上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如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管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应以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基本年薪的基数。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盈利水平等指标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3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评价任期。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度基本年薪未确定时,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待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要求,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当年度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党建工作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根据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6-0.9。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健全与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合理拉开差距。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D级或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D级或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投资决策失误或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三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职工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薪酬减少。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四)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企业薪酬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核定未签订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负责人效益工资的条件:
(一)企业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完善,帐、证建全,会计核算规范真实,报表编制合理合规,年初有年度经营预算,年末有审计、有决算。
(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董事的人数和结构符合要求,外部董事达到规定人数以上),且正常履责。
(三)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年度经营计划,有具体可量化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有考核。
(四)企业近三年经营正常。
(五)企业近三年没有违纪现象。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十七条 基本工资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上年度市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 效益工资是与企业负责人经营年度内经营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效益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根据经营年度内效益工资调节系数和职务调节系数确定。效益工资核定办法为:效益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调节系数×职务调节系数。
效益工资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及盈利水平等指标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2。
职务调节系数分为三档:法定代表人为1,其他正职为0.9,副职为0.8。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工资按月支付,当年度基本工资未确定时,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待当年基本工资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效益工资依据年度经营结果经国资办核定后兑现。
第二十条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党建工作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根据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效益工资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因投资决策失误或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三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效益工资。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效益工资不得增长。
第四章 福利待遇与规范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国家、省、郑州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郑州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郑州市统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人员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企业负责人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兼职取酬。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经政府批准工资关系仍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新任企业负责人,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任职时段发放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郑州市和我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其它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并单独建立台账。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企业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上市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未上市的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薪酬审核部门将其审核的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登封市国资办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和郑州市社保局登封分局等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规定享受福利性待遇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由企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或效益工资。
第三十七条 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节,由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组予以处理:
1. 对于超出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及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孳息,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2. 对于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党建工作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扣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3. 对于在薪酬确定过程中存在提供企业财务报表、薪酬报表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该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年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会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管企业通过市场化公开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报市国资办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参股企业委派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市属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市属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5日印发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登政〔200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