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港)环罚决字〔2018〕第023号

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8460543XC 

法定代表人: 高银成

地址: 郑州市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06 月 12 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8]017号),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8 〕第( 017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混合量 1 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 万以上 3 万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混合量小于 1 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8 月 13 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