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索 引 号:593428407/2018-00135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业务信息/社会团体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关 键 词:社团,社团管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8-08-25发布日期:2018-08-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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