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渠道 |
1 | (郑)食药监药罚〔2018〕77号 | 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 | 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91410104719172786L | 朱柄亮 | 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郑)食药监药罚〔2018〕78号 | 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 | 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91410104170009331K | 肖庆 | 河南省迪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4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3 | (郑)食药监药罚〔2018〕79号 | 郑东时珍堂中医门诊部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 | 郑东时珍堂中医门诊部 | PDY00401141018417D1202 | 韩永岭 | 郑东时珍堂中医门诊部经营劣药“感冒退热颗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6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4 | (郑)食药监食罚〔2018〕40号 | 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豪士乳酸菌面包”案 | 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845843934000 | 叶木生 | 郑州市人人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豪士乳酸菌面包”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8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 | (郑)食药监食罚〔2018〕41号 | 郑州华美丰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靳淑静(郑州华美丰益商贸有限公司) | 91410103055969847A | 靳淑静 | 郑州华美丰益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郑)食药监食罚〔2018〕42号 | 河南昊鑫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辣椒油”案 | 河南昊鑫食品有限公司 | 91410102344969368E | 邵考 | 河南昊鑫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辣椒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郑)食药监食罚〔2018〕43号 | 张小柯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麻花”(油炸型膨化食品系列)案 | 新密市白寨镇盛翔百货商店 | 410182600417135(1-1) | 张小柯 | 张小柯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麻花”(油炸型膨化食品系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1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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