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32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9-14
  • 发布日期:2018-10-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99号

    郑州越达自动化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410122100002459(1-1)

    法定代表人:张会芝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工贸区、经四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国家生态环境部通报你单位在2018年7月14日生产中焊接车间工人作业时焊烟净化器未运行。经环保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2018年7月14日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焊接车间无组织排放的焊接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备不能够正常运行,造成焊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 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9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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