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投诉举报:
(一)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的;
(二)不允许或不听取当事人申辩的,或申辩后加重处罚当事人的;
(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四)不依法执法或不依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可通过投诉与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来人或信件、网上投诉举报。
投诉与举报电话:0371—65560890。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6号院内3楼310房间,邮编450000。
投诉与举报电子邮箱:zyqajjfgk@163.com
投诉举报人应注明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回复负责单位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廉政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局机关纪检组负责调查、处理、回复。
(2)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调查、处理、回复。
第五条 正式受理投诉与举报后,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提出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九条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