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40XPPYXM ( 1-1 )
法定代表人: 胡金亮
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豫港大道 18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9 月 5 日郑州航空港区环境监察支队收到转发的投诉案件,投诉河南省正固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在厂区北侧的雨水管网口倾倒液体废物, 2018 年 9 月 5 日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异常,但通过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向雨水管网内倾倒切削液。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 2018 〕 022 号),责令你单位: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切削液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 。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8 〕第 022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一) … (十), ( 十一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