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投资审计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689703194/2018-00005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政府财政审计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0-18发布日期:2018-10-1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投资审计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室(中心)、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及时有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审计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投资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6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投资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专业人才库管理,及时有效解决审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复核,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审计质量,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监察审计局聘请中介机构和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及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郑港监审〔2016〕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类别及人员构成:

(一)咨询专家库。由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等部门中有关审计、财政、规划、土地、税务、环保、社保、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资产评估、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二)复核专家库。由社会中介机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公路(含路桥专业)、园林绿化、水利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工程造价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入库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二)作风严谨,遵纪守法,愿意在审计期间接受区监察审计局的监督管理;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职业道德良好,近5年内无从业不良行为记录;

(五)身体状况良好,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

第四条 入库专家专业条件:

(一)咨询专家库: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电子信息类、金融类、计算机类、法律类、管理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长的,且符合入库人员基本条件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复核专家库:取得国家认可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仿古建筑、水利、道路、桥梁等相关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熟练操作“广联达”等软件,能完成相关项目的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库程序:

(一)区监察审计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邀请函,邀请相关专家入库;

(二)有意向的专家或单位也可登录区监察审计局网站,查看条件要求,自我推荐加入专家库;

(三)应邀或自荐专家按要求填写《郑州航空港区监察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3.个人工作成就简况,证明其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文件、荣誉等;

4.其他与入库有关的材料。

(四)区监察审计局组织审核小组对申请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纳入专家库;

(五)颁发入库专家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提供专业咨询。依据审计项目实际需要或者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要求,从审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针对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争议问题提供专业咨询,必要时出席相关审计业务讨论会议,参与研究审计工作中的疑难案件,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等;

(二)参与项目复核。根据审计复核小组工作需要,从复核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人员组成质量复核小组,开展对中介机构进行的政府投资审计业务质量的复核工作。

第七条 入库专家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的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获取相应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库内专家所属中介机构若为区监察审计局同期在库单位,则享有项目优先安排权和年度考核加分权;

(四)库内专家在一个周期内表现优秀者,下个周期直接入选;

(五)库内专家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库专家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区监察审计局投资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审计“八不准”规定;

(三)依法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看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对所作出的结论负责;

(四)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六)一个周期内拒绝参与审计项目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6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

(一)区监察审计局日常做好入库专家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登记入库等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相应专家组建专家组参与相关审计工作;

(三)每次对专家的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对参与积极、解决问题、贡献较大的专家,在年度工作会上以区监察审计局名义进行表彰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末由区监察审计局对所聘专家进行资格检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聘用。

第十条 专家资格检验复审:

(一)专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工作要求;

(二)专家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专家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的不良记录;

(四)监察审计局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专家资格取消: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审计“八不准”纪律,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专家费用支付:

(一)咨询专家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财科教〔2017〕128号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二)复核专家费用标准按照监察审计局《聘请中介机构和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及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郑港监审〔2016〕1号)附件7所列“计费标准”执行;

(三)费用支付来源由监察审计局从区财政年度预算“审计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区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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