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环车罚决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或个人) : 河南鸿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91410100397412846C(1-1)

法定代表人 : 周为银

住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 1 号卖场二 15 层 1537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 4 月 30 日,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护航路与华夏大道交叉口,对车牌号为豫 AV5991 (陕汽牌)重型柴油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经检测,该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机违改〔 2018 〕 0049 号),责令你(单位)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对车辆进行尾气治理并到指定地点进行复检,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复检。

以上事实,有豫 AV5991 (陕汽牌)机动车《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的规定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 ; 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车罚先听告字〔 2018 〕 001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的第四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逾期 60 日以上未进行治理的,处 3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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