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67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0-12
  • 发布日期:2018-11-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33号

    郑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031100R

    法定代表人:李远华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锦绣路与绿博大道交叉口向南    1000米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6日,郑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手续擅自建设奔驰汽车4S店项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06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违法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 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附件2第1项中第三十一条“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5.84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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