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67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09-28
  • 发布日期:2018-11-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90号

    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4517Y(1-2)

    法定代表人:段国轩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北、红松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局12369转办,2018年6月2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6月20日由于热解炉内尿素结晶导致设备导致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6月20日17日至20日期间氮氧化物超过排放标准。你单位因设施故障导致超标排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和#1炉脱硝热解炉结晶检修记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9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环境行政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三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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