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72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1-22
  • 发布日期:2018-11-2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85 号

    郑州市盛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QQXFXH(1-1)

    法定代表人:白琼飞

    注册地址:荥阳市豫龙镇赵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26日,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2018〕31号)通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环评要求循环利用,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至场区外树林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你单位由于砂车分离机损坏,采取提升泵将废水排到北侧小树林。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8〕166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8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