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56号
河南和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87296W
法定代表人:吴广玉(身份证号:410122195612232017)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九龙办事处芦医庙肖庄村东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24日郑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九龙办事处芦医庙肖庄村东南角的河南和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大门南侧停车场及周围堆放的商品混凝土废渣(混有减水剂)部分进入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南侧坑内田地;现场勘查要求立即整改,经4月26日现场检查,你单位大门南侧停车场及周围堆放的废渣已经清运打扫。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附件2中关于本条的:“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的处罚裁量标准。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