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郑环 查决字〔2018〕第02号
当事人: 郑州市柳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84886P
法定代表人:杨进木(身份证号:350583*****175411)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杜桥村工业园区
经查,你单位2018年9月7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消防水带PVC挤出生产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为防止你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能配套建设到位的情况下挤出生产线生产,出现生产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中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消防水带PVC挤出生产线设施以就地封存的方式,暂时查封于你单位厂区;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你单位厂区消防水带PVC挤出生产线安装原地。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查封物品清单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