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8-00108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8〕134号 | 成文日期:2018-11-27 | 发布日期:2018-11-27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郑州银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4日至11月2日,对郑州绿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锦荣路道路工程(贾鲁河北路-富贵十一路、原设计K0 278.999-K0 390)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郑州绿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锦荣路位于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西南部,为南北向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全线道路中心线为直线,为新建道路工程。本工程范围包括贾鲁河北路-富贵十一路及原设计K0 278.999-K0 390。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0m,为单幅路横断面形式,具体布置形式为:30m(红线)=5m(人行道) 20m(车行道) 5m(人行道)人行道上设置盲道。道路交叉口、沿线单位进出口处的人行道上设置斜坡道,人行道设树池,中心间距为6m,树池尺寸为150*3750px。
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
项目立项批复文号为牟发改资〔2013〕72号文。
(二)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郑州绿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人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8月1日。
(三)工程其他相关情况
合同价款及调整 :采用总造价优惠率合同方式,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及数量审计认定价×(1-中标人的中标优惠百分率<优惠率7.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增减及由发包人因素的设计变更按总价的7.5%优惠调整,投标时没有的项目按河南省现行定额扣除7.5%的优惠后按实计算。
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9月,实际竣工日期:2017年4月。
建设单位:郑州绿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牟项目总承包部(原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名称变更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6日的中国水电建设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牟项目总承包部,在2015年1月20日变更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牟项目总承包部)。
本工程送审工程结算金额为14185678.46元,其中:锦荣路(贾鲁河北路-富贵十一路)送审结算金额为12053079.75元,锦荣路(K0 278.999-K0 390)金额为2132598.71元。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锦荣路道路工程(贾鲁河北路-富贵十一路、K0 278.999-K0 390)结算价12828615.47元。
根据合同约定,锦荣路(富贵十二路-豫兴大道)审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1866469.31元(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审定工程总投资12828615.47元下浮7.5%)。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郑州银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银源基〔2018〕1102001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郑州绿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锦荣路道路工程(贾鲁河北路-富贵十一路、K0 278.999-K0 390)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1255283.27元。
经审计,中牟绿博文化产业园区锦荣路道路工程(贾鲁河北路-富贵十一路、K0 278.999-K0 390)送审金额13121752.58元,审定金额11866469.31元,审减金额1255283.2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