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79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9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1-28发布日期:2018-11-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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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童辉

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00分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打磨工序贷式除尘器排气筒低于3米不满足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切高出周边200米范围建筑物3米的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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