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

索 引 号:005291097/2018-00027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荥阳市审计局关 键 词:审计,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1-30发布日期:2018-11-3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

 

荥审建报〔2018〕55号

 

      被审计单位:荥阳市人民法院

 

      审 计 项 目: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组自2018年6月4日至7月11日,对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荥阳市人民法院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荥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位于荥阳市人民法院内。因中央空调管道年久失修,多处破损、漏水、且无法正常使用。为了职工正常工作生活,对现有制冷设备、管道、机房等进行改造。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空调设备采购安装、管道拆除改造、垃圾清运等。

    (二)工程招投标情况

荥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国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该项目施工招标。2017年8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因未达到招标条件流标,2017年8月23日发布了该项目的第二次招标公告。2017年9月26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在荥阳市京城路5号龙吟堂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公开开标,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468015.00元。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2017年10月1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与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价款2468015.00元。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实际开竣工日期与合同开竣工时间一致。

2017年12月,荥阳市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合格竣工验收报告。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荥阳市人民法院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工程竣工结算情况,但存在有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81227.65元

     荥阳市人民法院低温水暖中央空调改造项目报审结算造价2650439.00元,审定结算造价2569211.35元,审减结算造价81227.65元。报审结算部分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依法据实结算。

四、建议

认真学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签证管理办法,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荥阳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荥阳市审计局。

 

                                   荥阳市审计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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