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

索 引 号:005254894/2018-0001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住房/住房工程质量管理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 键 词:质量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2-09发布日期:2018-12-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

第一章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辖区内由区政府主导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水平,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豫建建[2014]114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3]13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终生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2015年9月15日后,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区政府主导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

建设单位要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施工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编制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和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和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针对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第五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第六条  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按照“质量标准样板化、方案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精细化”原则,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全过程实施样板施工,全过程精细化施工,要图文并茂,措施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工作日的3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90%,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职能,并形成相应的工程管理影像资料。

进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佩带胸牌,标明单位、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第七条  建立材料样品库。一经选定某种样品,立即封样,并以此作为今后进货检验的依据。

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施工现场严格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制度,配置混凝土试块的标养设施,同养试块规范留置。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并留存影像资料。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九条  实物样板区。实物样板应尽量做到逐层解剖、层层外露,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或照片样板并配以文字说明。

第十条  图片样板区。根据工程实际,选用精品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并和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方案相结合。

第十一条  工程样板区。由施工单位负责设置在工程作业面、工程重点部位、特殊工艺和关键工序作为标准化样板,逐层解剖、层层外露,并在对应部位粘贴标识牌,标识工艺做法。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各工序作业班组施工部位挂牌,牌中注明施工部位、班组名称、工序名称、施工要求、检查标准、检查人、操作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三条  标识检查、验收记录。每施工完一段,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标识签内,标识签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加强成品保护工作,结合施工现场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不力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落实到位的,责令暂停施工,予以不良记录直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政府主导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负责、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管理体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建设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要依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检测,由施工单位取样、封样、送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建立子项目监督、差别化监督、站巡抽查抽测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参建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要形成档案,录入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质量责任人姓名。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工程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予以质量责任追溯和质量责任追究。


附件
  •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豫建建〔2014〕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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