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8-0011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8〕164号 | 成文日期:2018-12-11 | 发布日期:2018-12-11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三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6日至11月27日,对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县雁鸣湖镇朱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标段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第1标段,位于中牟县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雁鸣湖镇朱固社区。总建筑面积为5420.714㎡,建筑总高度18.3m,室内外高差0.45m,地上五层,局部四层;本项目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形式为独立基础 条形基础,屋面为斜屋面,地面做法为块料地面,外墙做法为真石漆,内墙做法为乳胶漆,天棚做法为吊顶天棚,外窗做法为80系列塑钢窗,门做法为成品防盗门、成品木门。建筑设计等级为三级,耐火等级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使用年限50年。
(二)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中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 2016 年 10 月 28 日,合同价款:8358939.83元。
(三)工程其他相关情况
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11月13日,实际竣工日期:2017年4月15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送审金额为8685410.66元。其中:合同内送审结算金额为8358939.83元,合同外变更签证送审金额为326470.83元(内含:外墙面装修做法的变更金额为:减少120224.44元;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的调差金额为:286339.82元;电梯签证及前后门厅石材楼地面签证金额为:160335.45元)。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标段结算价8201982.63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河南三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
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豫三众基审字〔2018〕第73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雁鸣湖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县雁鸣湖镇朱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标段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483428.03元。
经审计,中牟县雁鸣湖镇朱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第一标段送审金额8685410.66元(合同内送审结算金额为8358939.83元,变更签证送审金额为326470.83元),审定金额8201982.63元,审减金额483428.0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中工程量计价办法及其配套执行的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