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041号
河南五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4T4GM94
法定代表人:郭文胜
地址:惠济区大河路与古须北路交叉口向北1公里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7月1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砂石等物料,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8〕09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0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2018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指出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车辆正在卸料,因此防尘网打开,公司行为不违法。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核,你单位车间料仓已经封闭,未密闭部分及时覆盖,部分采纳陈述理由申辩理由。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