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9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17 | 发布日期:2018-12-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盛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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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登封市告成镇曲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红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0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赤泥库建设项目范围以外西侧堆放有大约3000多立方的赤泥露天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