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港)环罚决字〔2018〕第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恒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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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史建奇

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八千办事处君赵村原郑州邦基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航空港区八千办事处君赵村原郑州邦基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郑州恒钰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安全防护生产项目露天喷漆,无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到大气环境中。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8〕0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8〕第03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单位建设项目年度初犯,存在喷漆作业多处,郑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该厂继续露天作业,对大气环境有一定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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