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239号
郑州博歌车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95907765E(0-1)
法定代表人:严红军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园康平路西、纬四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园康平路西、纬四路南的郑州博歌车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电焊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环监改字〔2018〕289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博歌车辆有限公司年产200台桥梁检测专用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郑州博歌车辆有限公司年产200台桥梁检测专用车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23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