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高铁噪音污染治理的一点建议答复(20180722号)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07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1-13
  • 发布日期:2019-01-1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郑州市高铁噪音污染治理的一点建议答复(20180722号)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18072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孔熙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高铁噪音污染治理的一点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办理,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1997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1、交通器噪声:汽车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铁路机车交通噪声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2、建设道路声屏障及其它控制交通环境噪声的设施由建设单位等负责建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006年起施行的《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担负企业工业噪声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船)、铁路机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形势任务对夜间施工噪声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分工。今年10月12日修订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政府第228号令),对部分环保噪音又进一步明确: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社会快速发展,噪声法律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现有需要,我局将按照《郑州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根据国家上位法修订情况,及时按程序修订完善《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依据最新的声环境功能区划科学调整噪声例行监测点位,扩大声环境质量监测覆盖网络。

        二、加强监督管理,从源头严格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规划部门职责明确规定: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给项目所在地周围单位和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八条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铁路、轻轨,或者在道路、铁路、轻轨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订》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落实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打好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紧盯目标任务,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重点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四个标志性攻坚战役。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完善环境噪声监管方式

       《郑州市“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有效推进噪声污染防治。1.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统筹城乡建设,在城市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问题。根据已完成噪声功能区划的下辖县(市)城市的建设,结合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调整和扩大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2.加强交通噪声控制。重点加强地铁、高架桥、铁路、机场快线、高速公路等沿线的隔声屏障建设,积极推动机动车噪声治理,强化城市禁鸣管理,加强重型机动车限速管制,倡导车辆低噪使用。加快铁路沿线绿化和森林公园建设。

        我局作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职责对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断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各项环评规定,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我局主动与中国铁路郑州局致函协商,得到及时答复,同意向中国铁路总公司反映,合理控制市域区段列车运行速度,我市将根据总体规划对铁路周边采取绿化等降低噪音措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形成环境污染治理氛围

        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宣传活动,全面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面科普行动,在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报刊杂志开设栏目,社区、街道、工厂、企业、乡村设置宣传栏,强化资源环境市情宣传。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郑州环保世纪行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利用“郑州绿色微博”、“郑州绿色微信”等现代媒体平台,加大环境污染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保法治氛围。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

        我们坚信,在您的大力帮助下,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噪声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美丽郑州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附件:1.关于协办郑州市政协提案的函

          2.对孔熙贤委员《关于郑州市高铁噪音污染治理的一点建议》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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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原文—关于郑州市高铁噪音污染治理的一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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