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18〕423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18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工信部原〔2017〕168号)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或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工信部原〔2018〕262号)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前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的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2017年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1月22日前将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五份,另附电子版)报送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工信科,具体要求见附件。 联系地址:高新区管委会南二楼创新发展局西隔壁 联系人: 杜阳 0371-67984886 邮箱:gxqjfj2015@163.com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7年版)》(工信部原〔2017〕168号)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或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工信部原〔2018〕262号)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前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的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2017年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1月22日前将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五份,另附电子版)报送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工信科,具体要求见附件。 联系地址:高新区管委会南二楼创新发展局西隔壁 联系人: 杜阳 0371-67984886 邮箱:gxqjfj201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