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16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1-21
  • 发布日期:2019-02-0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034号

    郑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63939E

    法定代表人:张健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园区康庄路以东中央大道以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调漆室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处理和废气处理装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10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你单位调漆房设置安装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0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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