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7059326/2019-000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 | |
文 号:登牧字〔2019〕22号 | 成文日期:2019-04-17 | 发布日期:2019-04-17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规范我市牲畜生产经营,确保牲畜及其产品可追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耳标发放使用
1、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牲畜耳标使用计划的制订、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领和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受理并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耳标的申领、发放和使用管理。
2、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户耳标的申领、发放、使用,建立耳标领用、发放台账,做到帐标相符,领用相符。
3、动物防疫员负责散养户集中防疫或补防时的耳标佩戴工作,并在散养户防疫档案上填写登记清楚。
4、各规模养殖场户是耳标加施的责任主体。规模养殖场户根据饲养量,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领取耳标,领取人签字确认,将耳标号准确记录于养殖档案,并自行负责耳标的加施。
二、耳标监管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投保生猪使用的耳标与养殖环节加施的耳标要区分管理,不得混用。病死猪保险理赔,只能使用入保耳标;入保生猪所用耳标,在超出保险期后,必须上交或销毁,禁止重复使用。
2、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监督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按规定加施耳标;并加强对申领、使用耳标人员的监督管理。各养殖场户必须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3、官方兽医要加强对耳标佩戴工作的监督。对未佩戴耳标的动物不准出证、不准屠宰、不准流通。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人员要认真查验耳标,对未佩戴耳标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在屠宰环节,对未佩戴耳标的不准屠宰。流通环节,对没有佩戴耳标的牲畜,不准出具出境(动物检疫A证)检疫证明,不准外调;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要查验耳标,对没有佩戴耳标的要严格依法处置。
4、登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耳标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半年一次,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三、法律责任
1、各规模养殖场户应做好本场所领取耳标的使用保管工作,如遗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养殖场负责;对所领耳标的使用和去向负全责,不得转让、伪造、变卖或重复使用耳标。
2、动物防疫员严禁将散养户防疫时领取的耳标直接发放或转让给养殖场;严禁将耳标发放给经纪人、屠宰企业,防止“异地用标”。
3、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养殖、保险理赔、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反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追溯工作的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耳标而没有耳标的动物。对销售、收购应当加施耳标而没有耳标的牲畜的,或重复使用耳标的,或转让、伪造或者变卖耳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防疫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牲畜经纪贩运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