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成果已通过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鉴定验收。现将新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港〔2016〕35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标准停止执行。
2019年5月21日
附件_2:附件2:基准地价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