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桩基施工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005299208/2019-0011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住房/住房工程质量管理
  • 发布机构: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键词:城乡建设,住房,质量,管理
  • 文号:新质监〔2019〕003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5-29
  • 体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桩基施工管理的通知

    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加强桩基施工管理的通知

     

    新郑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桩基分包、桩基检测等相关单位:

           为确保桩基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 ),结合新郑市实际,现对桩基施工、桩基检测、地基验槽等环节作如下要求:

    一、桩基施工前

    (一)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新开工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应全部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对在桩基施工前未向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告知擅自施工的工程,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扩大检测范围,对于已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进行地基安全性鉴定。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桩基检测数据自动釆集、实时上传的检测公司进行检测,不具备上述条件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桩基工程肢解发包,应由有桩基施工资质的总包单位或由总包单位分包给有桩基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四)桩基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后,应按要求至监督站进行合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使用。

    (五)建设单位应在桩基施工作业展开前,向监督站报送工作联系单(见附件1),并附桩基专项施工方案,监督站将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二、桩基施工、桩间土开挖及截桩

    (一)混凝土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混凝土交货检制度,交货检验记录(见附件2)应完整。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桩位和成孔深度进行检查,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应详细记录桩基施工情况,具有可追溯性。

    (三)在桩间土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留存3张能反映开挖过程的真实图片,照片应有明显参照物和时间,与施工日志共同留存。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桩基存在的质量问题编制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应对处理前、后情况进行拍照留存。

    三、 桩基检测

    (一)桩基检测合同签订后,应按要求到监督站进行检测合同登记。

    (二)检测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监督站报送检测方案,监督站将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进行抽查。检测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及检测方案进行检测,严禁桩基检测单位弄虚作假。

    (三)监理单位应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旁站,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对每处复合地基和单桩承载力检测时均应留存照片。

    四、地基验槽

    (一)地基验槽前,应由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报送书面的地基验槽联系单(见附件3),并附带相应的桩基分项工程自查表(见附件4)。

    (二)工程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按规范要求参加地基验槽。监督站将对参建各方验槽的组织形式、参加验槽人员、桩径、桩位偏差、桩顶标高等进行监督抽查。

    (三)检测单位应在验槽前出具桩基检测报告,对未出具桩基检测报告的,不得组织验收。

    (四)监理单位应对基槽真实情况和工程参建单位验收过程进行拍照留存,与地基验槽记录共同留存。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工作联系单

    2、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

    3、地基验槽联系单

    4、桩基分项工程自查表

     

     

     

     

     

     

    新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9年5月29日




    附件
  • 混凝土现场交货检验记录.docx
  • 附件1.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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