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45X/2019-0007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卫健委 | 关 键 词:提案 | |
文 号:上卫健〔2019〕37号 | 成文日期:2019-06-05 | 发布日期:2019-06-05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景荫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健康养生培训监管、防止辖区群众陷入养生误区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委领导非常重视,我们对提案进行了认真学习,对此项工作进一步进行梳理。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制定,健康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及其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同时,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可以开展的项目类型包括咨询指导类、按摩类、艾灸类、贴敷类、拔罐类、刮痧类和其他以中医理论、理念为指导的各种物理方法、自然疗法等,各机构不得超范围服务,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销售等活动。如假借养生保健开展非法行医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法》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如涉嫌虚假宣传问题,推销若干经临床证实的健康长寿保健品,应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今后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对养生保健机构监督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维护人民健康安全。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