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737405256/2020-0006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6-12发布日期:2019-06-1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成立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成立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交警六大队、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司文〔2019〕1号)以及郑州市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司文〔2019〕6号)文件要求,充分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资源,利用各自职能优势,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及时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增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便民、利民,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委会性质和名称

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郑东新区综治办牵头,高新区法院、交警六大队以及河南省保监局指导成立的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协助配合完成,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专(兼)职调解员,依法专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具有独立性、公益性的群众性人民调解组织。

二、工作原则

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人民调解优先原则。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二)坚持遵循自愿原则。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进行调解。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合理地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四)人民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调委会工作职责

(一)调处因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专业化、标准化、程序化运作;

(三)通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室,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发展和调处等情况,向东区综治办等部门汇报。

四、调委会工作流程

(一)交警六大队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积极贯彻人民调解优先原则,及时向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

(二)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知时,应及时组织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也可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劝解。

(四)调解达成一致的,应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依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五)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五、调委会办公场地

郑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地点在交警六大队和高新区法院,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等日常工作,东区综治办负责对调解员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郑东新区综治办        

2019年6月12日


   郑东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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