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电价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8年12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允许转供电主体在“电价不上涨”和“电费不上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ー。对于选择“电价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其与被转供电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目录电价标准进行结算。公摊、损耗以及日常维护、维修检验费用可通过租金、物业费、维护费等对成本进行回收,不得附加在电费中收取。省发改委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经营者和个人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选择“电费不上涨”的转供电主体,全部被转供电用户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转供电主体与被转供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标准含省级电网目录电价和公摊损耗电费。对于公摊、损耗较大或者物业服务协议较难变更的转供体,可以选择“电费不上涨”的收费模式。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联系,认真落实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用电双方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