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B(2019)026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100/2019-0015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建议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6-14
  • 发布日期:2019-06-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B(2019)026号建议的答复

    常凤山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加强对我市老旧居民区常态化管理服务的建议》已收悉,现将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事宜向您汇报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自身存在诸多不足,有关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原郑州市物价局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修订完善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此文件出台后不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要求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与国家及省文件的规定相悖条款自动废止,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则仍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与劳动力成本、物价指数同步联动机制,参照省、市、区住宅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价部门定期测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成本,及时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的建议,因老旧小区的房屋性质为非保障性住房,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合同约定。 

    解决物业服务与收费问题是一个长远的过程。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完善。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地接纳并改进我们的工作。恳切希望您继续给我们的物价工作以支持!共同携手化解社会民生矛盾!


                                    2019年6月14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