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名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50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6-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名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17号

    河南省名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96218649(1-1)

    法定代表人:屈耕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办事处南三环东段豫二十二大街交叉口向东1000米路北新亚汽车产业园23#楼1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汽车维修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使用,但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3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附件2第1项的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裁量标准之规定,根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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