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9-00090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金融,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 |
文 号:登政文〔2019〕51号 | 成文日期:2019-06-21 | 发布日期:2019-07-0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对《登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办法》(登政文〔2012〕4号)予以修订完善。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全面考核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程度、产品创新水平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奖励与政府性业务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登封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经营资质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设基本分100分。
(一)信贷支持(70分)
1. 贷款规模(25分)
以我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平均贷款余额(全辖贷款余额÷参评金融机构家数)为基准额,达到基准额得25分,每高于(低于)基准额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20分,扣分扣完为止。
2. 贷款增量(20分)
以全辖近三年度平均贷款增量(三个年度贷款增量总额/参评机构数/3)为基准,各机构近三年平均贷款增量(近三个年度贷款增量之和/3)达到全辖近三年平均贷款增量基准额的,得20分,每较基准额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20分,扣分扣完为止。近三年平均贷款增量为负的不得分。开业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数考评。
3. 贷款增速(10分)
以我市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最高贷款增速为基准额,达到基准额得10分,其他机构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
4. 存贷比(15分)
(1)余额存贷比(7分)。以全辖金融机构平均余额存贷比为基准,达到平均存贷比的,得7分,每超出(低于)全辖平均余额存贷比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高加4分,扣分扣完为止。
(2)新增存贷比(8分)。以全辖金融机构最高新增存贷比为基准,达到最高新增存贷比的,得8分,其他机构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存贷款为负增长的,不得分。
(二)金融服务及税收贡献(30分)
1. 普惠金融贡献(10分)。
主要包含普惠贷款投放(笔数和金额)、普惠金融服务站点、自助服务机具、服务终端等设施建设及运行服务。根据各机构站点数量及运行质量,服务效果,由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根据监管职责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分意见。
2. 中心工作落实(10分)
(1)能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此项最高得5分。
(2)认真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以优惠利率或较低价格积极参与金融扶贫等市委、市政府重要民生及金融风险化解工作的,依据贡献度权重给予相应分值,此项最高得5分。
3. 税收贡献(10分)
税收总量(地方所得)最大的得10分,其他按与最高值比例计分。
4. 加分项目。
当年创新推出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并取得较好成效,被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或市委、市政府表彰、推广的,根据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考核事项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登封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市长
副 组 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人行登封市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委、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工信局、农委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组织实施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度第一季度实施,具体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配合进行,考核结果及奖励意见上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相关事宜。考核有关数据以金融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单位统计数据和各被考核单位上报材料为准。其中,贷款数据测算均不含对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当年度被多次投诉或发生金融风险,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奖惩措施
对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根据考核结果,在政府性业务及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给予倾斜支持。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根据当年度考核结果拿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报市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
政府性业务及项目支持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非税存款及其他专项管理资金、基金等财政性存款;政府发债业务、重点项目的融资合作支持等。
综合评分排名连续两年居于后两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结果反馈至该金融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辖区政策性银行、金融管理机构及其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担保、小贷公司等)的奖励事项,由市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当年度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业务增长情况,研究确定奖励事宜。
六、附则
(一)新增金融机构自开业次年起参加此项考核。
(二)本办法由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考核办法(登政文〔2012〕4号)同时废止。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