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28644757/2019-0000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 键 词:公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7-03 | 发布日期:2019-07-0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公租房严禁出售、转租、转借的声明
针对近期出现的部分公租房违法出售、转租、转借的信息,为了避免群众上当受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公租房正常运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作出如下严正声明: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
二、郑州市公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未出台购买政策!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只要符合条件,可以自行到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租房的分配是按顺序轮候,只要通过审核,耐心等待公示即可。整个流程完全免费,并不需要通过中介等其他第三方机构。
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租房严禁转租、转借,任何转租、转借公租房的信息都属于违法信息。
四、公租房承租人如擅自转租、转借公租房,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我局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公租房出售、转租、转借信息,以避免个人经济、财产受到损失。如广大群众发现任何出售、转租、转借信息,欢迎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举报电话:0371-67990017
特此声明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