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各有关部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减少车辆开支,杜绝各种浪费,并切实做好车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现将公司车辆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车辆日常管理
(一)车辆调配。公司车辆分为行政办公用车、业务用车两类。行政办公用车主要用于公司各项公务活动,行政办公人员用车,由办公室负责调配、派车;业务用车主要用于盐业行政执法和经营业务活动开展,为指定用车,由相应业务科室负责日常行车管理。必要时,办公室对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二)车辆业务办理。公司所有车辆年度审验、保险购买、加油管理、维修等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根据相关政策,择优考察确定专业公司办理。
(三)驾驶员管理。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院内。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行政办公用车一律封存停驶。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得转借他人,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行政办公用车需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业务用车交各自科室(部位)负责人。
(四)严禁公车私用。公司所有车辆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
二、车辆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
(二)驾驶员应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五)公司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公司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三、车辆维修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维修车辆,须到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持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维修点,由维修点列出存在的问题和维修清单,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维修。
(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故障情况和故障发生地点,确定就地维修或到指定维修点维修。就地维修的,驾驶员需持当日维修部件清单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到指定维修点维修的,事后需按规定程序补签《车辆维修单》。凡未按要求程序报告、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车辆油料管理
(一)实行“定点加油、统一管理、分车核算”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
(二)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须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购买油料,并凭加油票据进行费用报销。
(三)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油耗等情况。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司。
(二)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三)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四)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五)未带齐相关证件或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费用由责任人处理。丢失车辆证件,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六)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新郑市盐业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