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办事处举办“清河清风”以案说纪(第九期) ——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

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2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7-01发布日期:2019-07-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清河办事处举办“清河清风”以案说纪(第九期) ——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

2019年7月1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九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九期“以案说纪”——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

2018年10月底,某市某镇党委副书记程某在酒店为儿子办结婚酒席,邀请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辖区内的企业负责人等近700人参加,违规收受礼金35万余元,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市纪委常委会经会议研究,给予程某撤销党内职务、降级政务处分。程某对处分不服,他应该怎么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根据党章第四条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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