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燕、陈弘毅、毛智毅、徐国平、冯伟强、徐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监管”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2011]2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6]7号)。规范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了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市即将出台《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强化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科室和人员,协调各方参与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协同联动、合力监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物业收费、停车位、二次供水、日常生活缴费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出租、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新时期的物业管理工作做了明确指导。
关于您提出的提升服务意识,增强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完善物业企业竞争机制,规范行业发展方向;对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主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议。我单位将采纳您的建议,继续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物业企业竞争机制,根据《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招投标制度,为物业管理提供优良的竞争市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单位将督促物业企业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塑造和谐友爱的社区关系,带动更多居民参与社区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分管领导:史亚敏
联系人:沈建林 联系电话:13938244591
抄 报: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督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