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银花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改善社区服务条件,配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是每一个小区居民的热切愿望,我市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2011]20号),《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2016]7号)。规范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了社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市即将出台《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乡镇(办事处、管委会)、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协调体系。强化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属地管理职责,落实物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科室和人员,协调各方参与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将物业管理职能纳入社区、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协同联动、合力监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物业收费、停车位、二次供水、日常生活缴费等问题,依法纠正和查处小区内私搭乱建、占用绿地、违规装修、无照经营、污染环境、违规出租、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新时期的物业管理工作做了明确指导。
1、关于您提出的开发公司交房时未按规定直接指定物业公司、捆绑收取物业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的问题。根据《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根据此办法,我单位征询各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制定了《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产生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如果没有涉及装修押金的话,也是不能收取的。但建筑垃圾的清运,是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2、关于您提出的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较高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意见》豫政〔2015〕35号文件规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部门对小区物业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强制规定收费价格,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今后,我单位也将督促物业企业服务提升服务品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关于您提出的物业公司强化合同意识,细化合同内容,严格履服务义务,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素质,物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服务标准的建议。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履行行业职责,继续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每年开展1次全市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记分工作,严肃处理侵犯业主权益的投诉、上访等问题,依托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和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记入企业“黑名单”。
物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我们非常重视这一重要工作。在您的建议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工作,力争通过各方努力为业主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沈建林 联系电话:13938244591
抄 报:市人大、市督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