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99968989W ( 1-1 )
法定代表人: 张好显
地址: 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 年4月28日,郑州市航空港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郑州港华石油有限公司位于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的加油站,一台移动式汽油加油机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通过软管连接加油车进行加油作业。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 4 、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听告字〔 2019 〕第 022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违法事实裁量阶次一般,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能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