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镇各行政村、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根据《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暂行)》〔2019〕6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行政村、各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被中央、省、市督查组发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或者被财政扣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四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免职的,由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在建工地严格按照扬尘治理“八个百分之百”标准施工;“三员”必须在职在岗、履职尽责;被停工工地未经验收或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二)禁止乱倒渣土;各辖区范围的渣土场、黄土裸露区域需完全覆盖或播撒草籽进行绿化。
(三)对于原有的“散乱污”企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各行政村自行取缔;新产生的“散乱污”企业,一经发现,需在三日内取缔完毕。
(四)对于已发现“散乱污”企业及没有按照管控要求应停但未停的在建工地,电力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断电措施。
(五)各辖区范围内禁止商业用煤。
第六条 各行政村、各相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电工。对发现“散乱污”企业、应停工工地等采取断电措施,应断未断或给新产生“散乱污”企业送电:1处,给予诫勉谈话;2处,给予免职。
(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对辖区内在建工地、渣土场、黄土裸露区域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1处,给予诫勉谈话;2处,给予免职。发现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取缔到位的,给予免职。
(三)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对辖区内在建工地、渣土场、黄土裸露区域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2处,给予诫勉谈话;3处,给予村主任停职、支部书记警告处分,支部书记对辖区再发现1处的给予停职。对辖区内在建工地、渣土场、黄土裸露区域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1处,给予诫勉谈话;2处,给予警告处分;3处,给予停职、免职。辖区内发现新产生渣土场的,给予村主任、支部书记停职、免职。发现辖区内存在商业用煤被财政扣款:1处,给予党纪处分;2处,给予停职、免职。
(四)包村干部。对第五条中事项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1处,给予通报批评;2处,给予诫勉谈话;3处,给予停职、待岗、降薪处理。
(五)包村领导。对第五条中事项负总责。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镇党委交市纪律监察委员会按照新郑市追究办法处理。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起开始施行。